云南艺术学院本科学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
(试行)
为充分发挥学校专业优势,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,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、就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,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学习资源,拓展跨专业学习渠道。根据《云南艺术学院全面深化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》要求,推行主辅修并行的专业人才培养制度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辅修专业指本科在校学生在专业学制规定的标准学习年限内,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,获准兼修同学制、同层次但归属不同专业门类的另一专业。
第二条 专业门类是指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》和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》规定的专业类别。
第三条 每位本科生只能选择一个辅修专业。
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,专升本和第二学位学生不开设辅修。
第二章 辅修专业教学要求
第五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参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,制定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。辅修课程体系由专业核心课程、专业基础必修课程、毕业创作组成,总学分40。
第六条 辅修专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,实行校院两级管理。
第七条 辅修与主修同质要求,同质管理。辅修专业课程的教学要求、成绩管理、考核要求等与主修专业课程一致。
第八条 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向学生公布。辅修专业学生的教学管理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。
第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学生选报和审核工作。第三章 辅修专业的要求和程序
第十条 第一学期结束后,专业主干课程全部合格、未受过任何处分、平均学分绩点2.0及以上的学生,可在第二学期申请辅修专业。
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组织辅修的申请工作。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,经学生所在学院初审、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组织考核、教务处审批并公示。申请时间及其他相关事宜以学校通知为准。
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一经批准,不得改选。
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,应在学校辅修选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,根据辅修专业要求选课,并按课表中的时间、地点上课。
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修读课程,需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。
辅修收费按《云南艺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实施办法》执行。第十五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根据课程辅修人数,确定采用单独开班或跟班的授课方式,单独开班授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末、晚上。
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的实践课程、毕业创作等实践环节,
原则上不单独开班,仅可跟班学习。采用网络形式授课的辅修课程,原则上不单独开班,仅可跟班学习。
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。学业导师应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和监督。
第十八条 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修读课程考核,考核方式按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,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;考核不合格的课程,必须重修。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不计入学业警示处理。
第十九条 辅修期间,若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在时间安排上有冲突,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和考试。若考试时间发生冲突,辅修课程可申请缓考。
第二十条 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,无论毕业或结业离校,辅修学习同时终止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中途退出辅修学习,须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,学院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审批。学生已获得的辅修课程成绩和学分予以保留,也可按《云南艺术学院本科生成绩管理实施细则》申请认定为选修课学分。
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其修读辅修专业的资格:
(一)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辅修学费;
(二)不能正常参加辅修专业学习、不参加课程期末考核,当前学期课程取消考试资格和缺考累计两门(含)以上;
(三)因转学、退学等取消学籍;
(四)受学业预警两次;
(五)受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三条 辅修学生申请退修或者被取消辅修,当前学期的辅修学费一律不退还。
第四章 辅修专业的毕业与学位授予
第二十四条 标准学制内主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,并符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。
第二十五条 辅修专业学习应在标准学制内终止。
第二十六条 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,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,达到辅修毕业条件的,准予辅修毕业。
第二十七条 准予辅修毕业的,不单独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,在主修专业毕业证中注明“辅修 XX 专业,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”。
第二十八条 由于我校现有专业均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,辅修专业将不再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入校起开始实施。
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